行銷道德

道德,是用來判定行為或行為結果「善惡」的準則。行銷道德(Marketing Ethics)則是指在社會規範的約束下,行銷活動或活動成果所應遵守的準則。

由於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一種「交換」行為,企業如不講求行銷道德,消費者將遭受損失或傷害,進而不信任企業,互動關係也將被破壞,對企業而言,輕則流失顧客,重則造成倒閉。從社會整體觀點來看,行銷道德更是創造一個安心、安定、良善社會的必要條件。

 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甘迺迪(John F. Kennedy)在國會發表「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咨文」,首度提出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安全的權利被告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被聆聽的權利。因此後來3月15日被訂為「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Day)。

1960年就成立的「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於1997年提出了八點消費者權利,除甘迺迪宣言中的四項權利之外,還多了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健康環境的權利消費者教育的權利以及補償的權利。這八點堪稱是目前有關消費者權利最完整,也最常被引用的說明。

社會各界對行銷的批評,可用來4P分類:

(一)產品/服務:品質不良(份量不足、成份不佳、設計不良)、過度包裝、標示不清、服務不佳。

(二)價格:價格偏高、利用低價誘餌。

(三)通路:營業場所的安全與衛生。

(四)推廣:廣告不實、對社會文化產生負面影響、不尊重某些群體、干擾消費者與侵犯隱私權。

企業與行銷人員責無旁貸具有維護行銷道德的責任,包括:確認並堅守行銷道德底線、重視與肯定消費者運動、貫徹顧客至上的觀念(行銷導向)及實施社會行銷觀念。此外,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和個體消費者,也應該或可以在維護行銷道德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以上整理自:曾光華(2020),行銷管理:理念解析與實務應用(八版),前程文化。

(學習筆記/葉瑞其 2020.09.29)